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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:王先生在台北有許多房產進行出租,其中一間房子的房客小明在租約到期後,王先生想請小明搬走,但小明覺得此處交通便利,環境舒適,故不願意搬走,並且仍然要匯租金給房東,請問王先生該怎麼辦?
案例:老王與妻子麗麗結婚後育有一子,並與父母以及弟弟同住,某日老王在工作中不幸因意外去世,請問此時老王的遺產會由誰繼承呢?
案例:甲於93年4月1日向A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,嗣未依約如期繳款,迄至112年5月23日止,共積欠新台幣(下同)1,5萬元(下稱系爭款項),A銀行並依約取得對甲之執行名義。然經A銀行調閱甲之申請資料,
案例:A先後向D借貸下列3筆款項(下稱系爭3筆借款): 一、於109年5月31日邀同B為連帶保證人借款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約定借款期限至114年5月31日(下稱系爭甲借款)。
案例: 小美跟小陳離婚後,小孩阿寶的監護權交給小美,然而小美2年後就再嫁小王,平常對阿寶就不太關心,且又再生了一個小孩,甚至又直接將阿寶交回小陳家裡照顧,然因小陳平日工作繁忙,多由其父母
案例: 吳大的媽媽過世後,因為弟弟吳二長年在國外工作、弟弟吳三則是結婚多年均未回家,故吳大將爸爸接來與自己同住,在吳大爸爸過世後,吳大為了處理後事,聽從友人建議,直接將放在家裡的吳爸存摺
案例:小政在與美美婚姻期間與第三者小桃外遇遭美美發現,美美憤而向小桃一人提告侵害配偶權但未對小政提告,後續法院判決小桃應賠償美美30萬元,請問小桃在賠償後是不是可以向小政請求分擔15萬元?
阿文工作於X公司多年,盡忠職守,都能完成老闆交辦的工作,然而阿文今年突然罹患特殊疾病,必須時常回診治療,然而阿文也都是依照公司規定及法律規定用特休、病假方式予以請假
突然發現配偶最近行蹤詭異、夜不歸宿,偶然中自親友間得知配偶與他人過從甚密,對婚姻不忠,此時原配想向配偶、小三或小王提告,請求損害賠償,要如何蒐證才會成立,又要注意什麼呢?:
案例1: 阿黃跟小紅為夫妻,兩人婚後沒有生育小孩,阿黃想要收養別人的小孩藍藍,小紅卻反對收養,阿黃可不可以單獨收養藍藍,還是一定要和小紅一起共同收養藍藍?
我國近年勞動意識提高,勞工權利保障更為重要,政府也會進行定期的勞動檢查,以保障勞工權益,也是確認企業有無妥善運作之方式。政府訂定「勞動檢查法」,督促企業貫徹勞動法令,維護勞雇雙方權益,具體明確規範勞檢
案例:大朱、小朱二人為兄弟,平日素有不合,在爸爸老朱多年前過世後,老朱遺產包含在臺北的房屋土地1棟、桃園的房屋土地1棟、苗栗的土地,大朱、小朱二人遲遲無法達成共識